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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种族宗教和谐的宝贵经验

2019-07-23 15:19    阅读量:5059

  1964年7月21日,新加坡纪念回-教-先-知-穆-罕-默-德-诞辰而举行的游行演变为马来族回-教-徒和华族的流血暴动。为提醒新加坡人汲取教训,政府将每年的7月21日定为种族和谐日,各所学校在这天举办各类活动,宣导种族和谐的价值观。新加坡总理李显龙曾经把种族和谐比喻为演奏音乐,来自不同背景的演奏者需协力合作,演奏过程中还要不断地进行调适。他还在面簿上说,种族和谐是新加坡最引以为傲的成就,新加坡“让差异强化国人,而不是分化彼此。”转载徐李颖博士发表于2017年的文章《新加坡种族宗教和谐的宝贵经验》一文,为大家了解新加坡的种族和谐机制提供一个引导性的画面。

  7月21日是新加坡的“种族和谐日”。李显龙总理在前一天走访了位于直落亚逸街的五个宗教场所:纳宫神社印度穆斯林遗产中心、道教玉皇宫(庆德楼)、天福宫、阿尔阿布拉回教堂、直落亚逸卫理公会礼拜堂,并把照片贴到了自己的面簿上。

  新加坡国家虽小,但四大种族并处、十大宗教并存,四周又都是回教国家,宗教种族问题历来是敏感而棘手的内政之一。新加坡建国后基于种族冲突的惨痛历史,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宗教种族政策。可以说,新加坡这个资源匮乏的弹丸之地,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发达经济体,能够在和谐稳定中繁荣发展,这套有效保证内部秩序的政策居功甚伟。而我们在探讨新加坡模式的时候,也不可忽略种族宗教政策的贡献。

  种族宗教政策涉及民族情感、信仰和身份认同,是“人”身上敏感、脆弱、感性的那部分,其管理之道大异于政治经济,考验的是管理者的智慧,更是深刻洞察人性的能力。与总体上强势而冷峻的管理手腕相比,新加坡的种族宗教政策是另一种风格:刚中有柔、柔中见刃。

  已故建国元勋拉惹勒南认为,语言、种族和宗教的分歧是始终存在的,最好的解决方法是帮助新加坡人建立起国家荣誉感。因此在1966年建国伊始,就草拟了《国家信约》,目标是建立新加坡认同感和自豪感,认为在共同的“新加坡人”认同下,语言、种族和宗教的分歧会逐渐淡化。

  刚柔并济促进和谐

  为进一步推进国家认同,新加坡政府1991年推出《共享价值白皮书》,确立了五大共享价值观:一、国家高于社区群体、社会高于个人;二、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;三、社区支持并尊重个人;四、以协商取代冲突;五、种族与宗教和谐。

  通过建立国家认同和国家荣誉感,使民众由衷地认同:国家利益、国家目标远远高于个人的语言、种族和宗教分歧。进而通过政教分离,使种族和宗教问题置于政府的监督和掌控之下。例如,新加坡政府始终强调自己是一个多元文化的政教分离的国家,宗教不得凌驾于世俗之上。宪法规定:“宗教团体不能卷入政治”。1989年发表《维持宗教和谐白皮书》,1990年国会通过《维持宗教和谐法令》,都旨在维持宗教和谐,并保证宗教不被政治性的或颠覆性的企图所利用。

  除了刚性的法令法规,通过柔性的手段来引导种族宗教活动、宣传宗教和谐,才是最根本的解决之道。2003年7月20日,新加坡政府发表了《宗教和谐声明》,鼓励新加坡人在每年种族和谐日的一周内朗诵此声明:“宗教和谐是确保我国多元种族、多元宗教社会之和平、进步与繁荣的要素。我们决心通过相互容忍、信任、尊重和了解,强化宗教和谐。我们将始终如一,确认国家的世俗性,提升社会的凝聚力,尊重各人的信仰自由,既增广共同空间也尊重彼此的差异,促进各宗教间的沟通。从而确保在新加坡宗教不会被滥用来制造冲突与不和。”

  每年这个时候,大中小学包括幼儿园,都鼓励老师学生身穿民族服饰,举行游艺活动,从小培养国民对其他种族的认识和宽容之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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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新加坡宪法保障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,并给予所有宗教自由发展的权利,一视同仁。在新加坡,10人以上就可以向政府申请成立合法宗教社团。宗教机构可以按照教义、教规开展宗教活动,宗教团体可以拥有自己的教堂、庙宇和其他房地产,可以办学校、出刊物、成立福利机构等。

  宽松政策促进宗教多元化

  在宽松而自由的宗教政策下,无论是古老的宗教还是新兴的宗教,无论是跨国界的世界性宗教还是人数极少的民族性宗教,在新加坡都得以享有一席之地。这样的政策使得新加坡的宗教种类不断增多,宗教节日和活动丰富多彩,宗教组织的数量更是可观。

  新加坡每年法定公共节日约有九个,除了农历新年、劳动节和国庆日,其他节日都和宗教有关,包括佛教的卫塞节、伊斯兰的开斋节和哈芝节、印度教的屠妖节及基督教的圣诞节和耶稣受难日。

  虽然十大宗教的信徒人数悬殊,但政府不会偏袒某一方。而所有宗教政策也都必须依据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制定。例如上述宗教节日的设立,就充分体现各种族宗教享有的平等权。

  对于种族宗教社团之间的小摩擦、隔阂,则是善加利用民间的力量,通过政府主导的民间社团,进行有效沟通和管理。由各大宗教发起、1949年注册成立、1961年更名的“新加坡宗教联谊会”,至今仍是十大宗教的领导机构。1990年“宗教和谐总统理事会”在《维持宗教和谐法令》下成立,该会理事大多是宗教领袖、法官、医生、学者和退休高级官员等。这些人具有不同身份背景,在各自的领域有所建树,可以从各自的领域出发,为内政部提供关于种族宗教问题的意见。

  2002年政府在不同选区设立“族群与宗教互信圈”,2006年成立由社会发展、青年及体育部长主导的“全国种族与宗教和谐常务委员会”。通过在社区和基层设立各种族群和宗教组织,政府一方面能够密切掌握民间的宗教活动,另一方面各项宗教方针和政策得以通过渗透的方法下布到民众当中。

  除了宣传宗教和谐、种族互信,提倡和鼓励彼此尊重、求同存异,则是从观念上打破民众的偏执观念,说服他们接受多元价值观。新加坡政府提倡宗教之间应保持宽容、忍让和求同存异的态度,而非强制不同宗教徒接受彼此的信仰。

  每个宗教都有自己独立的世界观、生死观和仪式行为,政府强调宗教之间保持互敬和宽容最重要。例如每年争议最大的七月中元节烧纸的习俗,政府一方面鼓励道教徒采取更环保的方式祭祀祖先,另一方面通过媒体宣传让非道教徒理解这一仪式的重要意义,鼓励彼此体谅,而非粗暴地以执法手段来进行干预。

  依法保障宗教正当运作

  新加坡政府深谙“为之于未有,治之于未乱”的重要性,也知道“祸莫大于轻敌”(《老子》),对有可能引起种族宗教争端的苗头格外留意。如果宗教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宗教和谐的宗旨,那就不再是宗教问题,而是法律、防恐和人权的问题。一旦发现有人诋毁其他宗教,或者在传教时使用不当的言论,相关部门会立即介入调查。

  新加坡政府以廉政清明而闻名于世,对于公司、社团和宗教组织,尤其是依靠信众捐款而运作的宗教慈善机构,政府同样有着严厉的经济监管制度,并设立慈善总监对慈善事业进行严格的监督审查。新加坡曾发生过两起轰动的宗教领袖失信案,一个是福海禅寺的明义法师,一个是城市丰收教会的康希牧师。对这两起案件的审理,也给其他宗教团体敲响了警钟。

  新加坡政府之所以对宗教机构和慈善机构采取严格的经济监管手段,一方面是因为宗教组织的社会影响力与其经济实力成正比,如果没有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,宗教机构有可能为了扩张而采取非法敛财手段;其次,宗教廉洁也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基础,若宗教腐败滋生,宗教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就会出现,为宗教纠纷和社会动荡埋下隐患。

  种族宗教是人类在漫长历史中发展出的文化产物,消除隔阂远非一朝一夕之功。种族宗教的和谐也从来都不是自然而然就能实现的,它的获得来之不易。法律制裁这种理性、冷酷和惩治性的手段,只能发挥部分作用。它更需要柔性的政策引导、潜移默化的舆论影响。就像大禹治水,疏导之法远胜于堵塞之法。懂得水性方能治水,懂得人性方能治人。

  如今恐怖主义肆虐,新加坡面对的挑战更加艰巨,维持好国内种族宗教的和谐永远是重中之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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